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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聲音商標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在商標圖樣框里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同時報送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以及在《商標注冊申請書》“商標說明”欄中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
聲音商標的描述。應當以五線譜或者簡譜對申請用作商標的聲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說明;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的,應當使用文字進行描述。
聲音樣本的要求:
通過紙質方式提交聲音商標注冊申請的,聲音樣本的音頻文件應當儲存在只讀光盤中,且該光盤內應當只有一個音頻文件。通過數據電文方式提交聲音商標注冊申請的,應按照要求正確上傳聲音樣本。
聲音樣本的音頻文件應小于5MB,格式為wav或mp3。
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聲音都可作為商標注冊。
聲音商標的顯著性是其獲得核準注冊的要件。如果聲音商標本身不具備顯著性,則需要證明其通過大量使用、產生“第二含義”而獲得了顯著性,才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以下4種類型的聲音缺乏商標的顯著性:
一、是直接體現商品或服務自身特點的固有的聲音,例如日常生活中的磨刀聲用在“磨刀”服務上,發動機自身產生的固有的聲音用在“發動機”商品上。
二、是常見的公共資源聲音,如普通的鳥鳴、喇叭聲、爆竹聲、慶典迎賓曲等。
三、是過分簡短和時間過長,過于復雜的聲音。
四、是特別刺耳的、帶給人們不良心理感受的聲音,例如鬼哭狼嚎、廝殺等帶有恐怖、暴力色彩的聲音。